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中,應當有若干具體可行的衡量標準或評價指標,借以判斷具體目標實現程度。而對目標實現程度的判斷,需要借助許多相互關聯、相互影響的指標,故需要建立指標體系。確定完善、科學、合理、可行的指標體系,對社會洽安綜合治理工作至關重要。
建立反映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狀況和目標的指標體系,有利于發揮指標體系的衡量功能、協調功能、監測功能、預測與計劃功能、比較和評價功能,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系統工程的建設。根據我國長期的實踐經驗及有關規定,并參照國外的做法,反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的指標體系;
一般包含以下幾項:1。發案率;2-破案率;3.重新犯罪率;4.重大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;5.初犯率及初犯現象的綜合分析;6.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綜合統計指標;7.安全感和安全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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